2020-06-05 13:54:5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198
5月25日,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一起看看与保险相关的内容:
01 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
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
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
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02 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
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
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03 银行不得向企业转嫁
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04 应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